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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02-15 18:18:54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等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于基层中医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2018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和评审工作,现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作如下调整:

一、增加指标

1.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按照《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等文件要求加强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建设。

2.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

二、调整指标

1. 第十一条中的“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75%以上的村卫生室配备针灸、火罐、刮痧板等基本器具以及TDP神灯等中医诊疗设备”调整为“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75%以上的村卫生室配备针灸、火罐、刮痧板等基本器具以及TDP神灯等中医诊疗设备”。

2. 第十四条“8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调整为“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

3.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运用6种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和第二十一条中的“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能够开展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至少开展5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合并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7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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